7个最令人害怕的2020年深圳市内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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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关于立户和亲友家庭户
1、尚未立户,已入伙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1)本人在本市拥有不动产权,应在该房产立户,也可在直系亲属房产立户;
(2)本人在本市无不动产权,可在直系亲属的房产立户,也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
(3)本人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立户
2、在本市无房屋产权,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亲戚或朋友的家庭户内。(挂靠直系亲属家庭户或夫妻一方在父母家庭户内不受无房屋产权的限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立户行为不作为该立户房屋合法产权的认定依据;
(2)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也予认可),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3)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4)申请人拥有多套房屋产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自愿选择迁移地址;
(5)除全户均为直系亲属的情形外,家庭户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6人。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除房产变卖情形解除挂靠外,挂靠时间应不少于一年;(1)如家庭户超过16人,不得再办理户口挂靠业务,但挂靠配偶家庭户及户成员子女出生登记不受此限制;(2)户成员未达到16人,若办理迁入后超过16人,该次申请可予以受理。
(6)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先行申请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7)市政府正在进行的旧房改造工程拆迁,在改造完成前停止办理户口市内迁入业务。
(二)申请人迁入单位集体户,如该单位未设立集体户,需满足如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和规范的门楼牌地址,尚未立户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注册登记地址设立单位集体户:
(1)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20人以上。
(2)党政机关、团级以上驻深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3)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2、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并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
(2)户主应由成年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户主;
(3)集体户户主由用人单位或派出所指定一名户内成员担任,该户主不承担对户内成员的管理责任;
(4)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5)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主项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何时何因迁入本市)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三)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管户。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2)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3)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4)申请人户口簿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不完善或不真实的,应先行申请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迁入家庭的户口簿或迁入集体户加盖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不用提供)
5、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
婚姻状况材料包括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
4、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包括(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须加盖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公章)。
4、公证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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